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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景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0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 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 令規定之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如下: (1)選擇方式與目的:本案私募應募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本公司尋求與國內外產業 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資金。 (2)必要性:因應全球市場的快速變化以及強化本公司的成長動能,擬透過私募現金增 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提升競爭力,對公司長期業務發展有明顯助 益與必要性。 (3)預計達成效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建立雙方策略合作聯盟,降低公司之經營風 險;另一方面充實營運資金,提升本公司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 (4)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00,000仟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預計一次 或分次辦理。實際募資額度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 情形辦理之。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 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 定,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故本次私募價格 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尋求與國內外產業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引進策略合作夥伴並穩定及強化公司產品市場營運競爭力,且考量 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私募籌資時效性,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 ,較可確保並強化與策略性投資人間更緊密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 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證券交 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 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 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 宜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 、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 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 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 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