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椿董事會決議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0萬股,可能費用化總額估1.2億元
(115/03/11 09:54:44)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215)和椿-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0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1,0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即增資基準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公司年度財務績效及個人績效時,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後屆滿1年:25%
獲配後屆滿2年:25%
獲配後屆滿3年:25%
獲配後屆滿4年:25%
衡量期間:獲配日起連續4個完整會計年度。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無償向員工收回並辦理註銷。
(2)其他各項情事(如員工離職、留職停薪、退休、死亡、職業災害、調職等)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
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15年度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1,000,000股,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暫以假設每股新台幣120元估算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00元,員工依既得條件於115年~119年,暫估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3,437,499元、51,249,998元、26,875,000元、13,750,000元及4,687,504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於目前在外流通股份82,789,693股計算,115年~119年每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分別約為新台幣0.23元、0.49元、0.26元、0.13元及0.04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享有配股、配息、現金增資認股、以資本公積轉增資及資本公積配發現金之權益;如遇於本公司各項配股、配息及認股基準日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認股、以資本公積轉增資及資本公積配發現金之權益。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嗣後如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審查指示或因其他情事而須修正,暨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並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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