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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7)世界-本公司董事會同意發行民國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7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00,000仟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普通股 20,000仟股。實際發行股數將於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核准後另提董事會決議之。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1)於各既得 期間屆滿日仍在職;(2)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或從屬公司之工作 規則等情事;(3)達成本公司或從屬公司所設定員工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 成果指標,指標內容請詳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各年度可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為:發行後屆滿二年30%、屆滿三年30%、以及 屆滿四年40%。 -員工個人績效評核指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評核須達S(含)以上。 -公司營運成果指標為:以毛利率(GM%)、每股盈餘(EPS)、每股現金股利(DPS) 及ESG成果為績效指標,各項指標所佔權重及目標條件如下表說明。各項指標分別 設定目標值,達成目標值之各項指標,其該年度既得股數係各自以對應之權重比例 計算,未達目標值之各項指標,其該年度既得股數之對應權重比例則為0%,達成 其一目標條件即視為達成該項指標。各年度可既得股數以既得日前最近一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為計算基礎計算之,計算結果到股為止,未滿 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績效指標 權重 目標 毛利率 30% 高於公司前一年毛利率且大於23%、或高於前三年毛利率 平均值、或大於25% 每股盈餘 30% 高於公司前一年每股盈餘、或高於前三年每股盈餘平均值、 或每股盈餘高於新台幣4.5元(註) 每股現金股利 30% 不低於前一年每股股利、或不低於新台幣4.5元(註) ESG成果 10% MSCI年度ESG評級為BBB(含)以上、或台灣ESG評鑑上櫃 公司不分類前5%、或入選Dow Jones Best-in-Class World Index(註) 註:1)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後,如公司因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債轉換或認股權之行使、合併增資,或因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情形,致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變動而產生股權稀釋或其他影響時,應依反稀釋 規定調整。 2)每股現金股利分配計算年度與績效指標年度相同。 3)衡量MSCI年度ESG評級之年度或衡量ESG評鑑成績之年度或衡量Dow Jones Best-in-Class World Index入選之年度與毛利率、每股盈餘之績效指標年度相同。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已獲配股數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 情事處理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發生繼承),則授權本公司董事長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與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且與本公司未來發展高度相關,個人 表現對公司營運具影響力及特定關鍵人才為限。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 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 提報董事會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 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與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成果。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假定20,000仟股於民國一一六年至一一八年間分次發行,基於既得條件,暫估 費用化總金額約為新台幣2,400佰萬元。依前述假設估計,暫估民國一一六年至 一二二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139佰萬元、416佰萬元、638佰萬元、 622佰萬元、383佰萬元、162佰萬元及40佰萬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綜上暫估民國一一六年至一二二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之影響金額 分別約為新台幣0.04元、0.14元、0.21元、0.20元、0.12元、0.05元及0.01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可能之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既得期間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各項條件,如因主管機關指示或相關法令規則修訂而有 修訂或調整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所有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