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8/18裁罰案彙整名單
(115/08/19 08:30:5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5年8月18日)

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5年8月19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處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

一、裁罰時間:115年8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安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陸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智安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4年第2季、114年度財務報告及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15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智安公司前揭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

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5年8月1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誠國際投顧)。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之1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6款及第1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永誠國際投顧投資研究部業務人員葉○○有多筆股票買賣交易未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所屬部門主管核准,且有買入或賣出某種股票後30日內再行賣出或買入情事,未符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之規定,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下稱投顧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4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下稱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之1第1項之規定。

(二)永誠國際投顧自行檢核所屬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之LINE貼文內容作業流於形式,未符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核已違反投顧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永誠國際投顧之業務人員許○○、藍○○、黃○○、王○○及陳○○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及業務招攬,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規情事,核已違反投顧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14款、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6款、第14款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二)人員部分:經審酌違失情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永誠國際投顧停止業務人員許○○、藍○○及陳○○1個月執行業務。

處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8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晟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葉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樺晟公司未依規定重行公告申報113年度及114年度財務報告、補行公告申報114年第1季及第2季財務報告暨公告申報115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樺晟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