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證券)與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於115年4月6日合併,惟台新證券未能於合併前妥適進行系統規劃,以及系統程式之營運持續計畫、壓力測試與演練未臻完善,於合併後首日營業日(115年4月7日)後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電子交易系統異常,致資訊核心系統營運失能,該重大資安缺失事件,台新證券顯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金管會認為此事件嚴重斲傷投資人對金融機構之信任。經綜合考量台新證券後續處理,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台新證券新臺幣360萬元罰鍰(歷年證券商最高罰鍰金額),及依同法第66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併依同條第5款規定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處分時間:115年7月2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及第5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新證券與元富證券於115年4月6日合併後於首日營業日(115年4月7日)、115年4月14日、115年4月20日及115年5月21日發生電子交易系統異常情形,案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對該公司進行查核,發現該公司有未落實資安事件通報、系統中斷超過可容忍中斷1小時、程式未檢核資料之正確性、程式上線前測試情境未完善、程式上線後未驗證系統變更之正確性、系統未進行壓力測試、程式上線版本錯誤、營運持續計畫未臻完善、未辦理營運持續之演練、重要軟硬體設備監控不足等缺失情事,顯示台新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該公司核處警告及新臺幣360萬元罰鍰。
六、其他監理要求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5款規定為其他必要處置,包括:
(一)請該公司於本案資安相關缺失完成改善前,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作業風險約當金額應增加計提1倍。
(二)請該公司全面檢討該公司系統缺失及3個月內提出具體短、中、長期系統改善方案,必要時洽請資通安全顧問,並就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提報該公司及其金融控股母公司之董事會,至改善為止。
(三)為確保交易安全與系統穩定,請該公司委由具公信力之資安專業第三方機構進行驗證,並將驗證意見函報證交所轉陳本會。
(四)請該公司自行議處本案相關違失人員於3個月內報會。
金管會表示,受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警告處分之證券商,相關財務業務將受限制,包括最近3個月內不得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不得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轉投資相關事業、不得申請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不得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不得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等。
近期股市價量頻創新高,投資人參與程度持續提升,致證券商資訊系統負載同步攀升,近期亦有證券商因資訊系統異常辦理資安事件通報。金管會重申,證券商資訊系統穩定運作及營運韌性攸關投資人權益與市場信任,為證券商經營管理的重要基礎。證券商應持續將資訊系統升級、系統容量擴充及資安防護強化列為優先投入事項,持續精進資訊基礎建設,確保交易系統穩定運作及提升營運韌性。此外,金管會已督導證交所定期召開提升證券商交易系統穩定性會議,針對近期資安事件研商因應措施,並請各證券商持續投入資訊及資安相關資源,以提升整體營運穩定性及資安防護能量,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永續發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