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放寬盧比出口結算規定
依據印度商工部外貿總局 2026年8月20日第30/2026-27號通知(如附件),修正「外貿政策(FTP)」第2.52及2.53段,並自發布日起生效。本次修訂將出口以印度盧比收取的款項,原則上視同外幣出口收入,可享有出口獎勵及履行出口義務。此舉有助跨境貿易擴大使用盧比,並降低印度企業對美元結算的依賴。
本次修訂重點如次: 擴大出口使用印度盧比結算:除亞洲清算聯盟(ACU)成員國(包括孟加拉、不丹、伊朗、馬爾地夫、緬甸、尼泊爾、巴基斯坦及斯里蘭卡)外,印度出口合約及發票可用外幣或印度盧比計價,可用盧比或任何外幣收取出口款項。
盧比出口收入可享外貿政策優惠:印度出口商若透過銀行管道,以境外居民依外匯管理規定開設的印度盧比帳戶收款,該筆收入可比照外幣出口收入,申請FTP出口獎勵及優惠,或計入出口義務(Export Obligation)的履行。換言之,使用盧比結算不再影響出口商取得政策優惠。
ACU成員國另有規定:涉及亞洲清算聯盟成員國的出口合約,原則上仍應使用ACU規定的貨幣計價;但可依印度央行不定期發布的指示,採用其他計價及結算方式。
尼泊爾與不丹:對尼泊爾及不丹的出口合約,原則上須以印度盧比計價及結算,或依印度央行相關規定辦理。此外,透過印度輸出入銀行或印度政府信用額度(Lines of Credit)辦理的出口合約及發票,也可採印度盧比計價。
對伊朗出口:對伊朗出口若以盧比收款,也可享有FTP出口優惠並計入出口義務,但仍須遵守FTP第2.19段有關伊朗交易的特別規定。
本次修正主要是讓「對外貿易政策」與印度「2023年外匯管理(收付款方式)規則(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Manner of Receipt and Payment) Regulations, 2023)」接軌,並進一步推動盧比跨境結算。對印度出口商而言,採用盧比收款後仍能取得出口優惠,可降低使用盧比交易的制度障礙,但仍須透過符合印度外匯管理規定的銀行帳戶及結算機制進行。此措施之實際成效取決於貿易夥伴是否願意持有盧比,以及相關銀行安排是否便利而定。(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