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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卓越-公告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4.事實發生日:115/06/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群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柒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擬與律師研議後決定。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