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盈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15/09/24 17: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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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華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9/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
等相關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以內部人、關係人或策略性投資人為限。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1)內部人或關係人:暫定可能應募人包括鈞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樺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廖振仲、林鴻鈞、沈俞君、林志強、張君銘及廖世芳;
其與本公司之關係及法人應募人股東資料詳股東臨時會議事資料。
(2)策略性投資人:以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且有利公司未來發展之應募人為原則,
有助提升營運績效、強化產業地位及公司長期發展。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35,000,000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以35,000,000股為上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五次辦理,每次預計7,000,000股;
各次實際辦理時,得將先前未發行股數及/或後續預計發行股數全數或一部併同發行,
惟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35,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
且不得低於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3)因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可能有低於參考價格八成之情事,
已委請獨立專家承泰會計師事務所許豪文會計師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書。
(4)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及/或購買土地/或擴建廠房、及/
或購置機器設備、轉投資事業或因應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之資金需求,
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或強化競爭力等目的。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
引進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
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需求辦理私募,
以有效提高籌資之機動性及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
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
讓。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如預計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計
畫,原計畫仍屬可行,則視為已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
(2)本案擬提請115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討論決議。
(3)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
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已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4)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
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授權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
整、訂定與辦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法令變更、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變化而有修
正必要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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