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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飛寶企業-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9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擬發行普通股,暫定發行總股數以15,000張為上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 金額視發行價格而定。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每股實際發行價格俟本次現金增資案件呈報主管機關生效後,授權董 事長參酌市場狀況及依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 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套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規定辦理。 如每股實際發行價格因市場變動而調整,致募集資金不足或有增加時,則擬調整 減少或增加償還銀行借款或充實營運資金。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之10%, 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10.公開銷售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數之10%採公開 申購配售方式,洽承銷商辦理承銷。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本次發行新股 總數之80%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認購。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認購不足1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 自行在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其併湊後不足1股 之畸零股或逾期未申報併湊以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分,擬請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或充實營運資金。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為增進實際發行作業之時效,本次現金增資案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擬請董事 會授權董事長訂定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間及辦理本次增資相關事宜。 2、因資本市場籌資環境變化快速,為掌握訂定發行條件之時效,本次現金增資計畫之 重要內容,包括所需資金總額、發行價格、發行股數、資金來源、發行條件、計畫項目 、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暨其他相關事宜,如遇有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 ,或因應主客觀環境需要而須修正或調整時,亦一併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