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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聯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第9次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458,997,85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5/26~115/07/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9.00~4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15年5月25日董事會決議,將買回本公司普通股14,0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九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 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基準日前任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在職員工(含兼職員 工、顧問)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在職員工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 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 定之。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轉讓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考量員工職務、職等、服務年資、個人表現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 數量,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後,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股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作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均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相關作業細則,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 亦同。 第十一條:訂定日期 本辦法於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5年5月25日第24屆第17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4,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4.3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董事會議通過,全體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凱基證券承銷商之評估意見,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 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 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