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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麗嬰房-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7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預計發行普通股總額為新台幣15,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 共計1,5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即增資基準日),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 且未曾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信託契約、保密合約及競業禁止,或與公司 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符合「個人績效」認定條件,各年度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 份比例如下: A.於獲配日屆滿 1 年之日,可取得獲配總股數之34% B.於獲配日屆滿 2 年之日,可取得獲配總股數之33% C.於獲配日屆滿 3 年之日,可取得獲配總股數之33% 上述既得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股」為單位,既 得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 一營業日辦理。 (2)「個人績效」認定條件: A.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公司年度稅前淨利為正數且達成事業單位績效,個人考 核評等達85(含)以上:核予當年度既得比例100%。 B.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未達成公司年度稅前淨利為正數或事業單位績效:核予 當年度既得比例0%。 C.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個人考核評等未達85(含)以上:核予當年度既得比例0% 。 上述既得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股」為單位,既得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 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符合既得條件者,就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一)自願離職、退休、資遣、解雇: 員工因故辦理自願離職、退休或資遣、解雇時,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 資格,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 註銷。 (二)留職停薪: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依本辦法所定; 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除本辦法所訂既得條件外,需再依員工於各營運績效目標 年度之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既得日當天若為留職停薪狀態,則視為未達成既得條 件,將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三)轉調關係企業: 自請轉調關係企業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若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關係企業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依本辦法所定;公司營運目標以達成度計算各年度既 得之實際股份比例,惟個人績效目標需以轉任關係企業後之績效標準重新衡量;且既得 日需持續任職關係企業或本公司,否則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將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 理註銷。 (四)一般死亡或因受職業災害致死:於員工死亡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受領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 處分之權益。惟若員工死亡時,針對已確認公司營運、個人績效目標達成程度之既得年 度,各該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需依本辦法所定之既得條件計算之;針對無法確認公 司營運、個人績效目標達成程度之既得年度,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全數既 得。 (五)職業災害: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惟針對已確認公司營運、 個人績效目標達成程度之既得年度,各該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需依本辦法所定之既 得條件計算之;針對無法確認公司營運、個人績效目標達成程度之既得年度,其尚未既 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全數既得。 (六)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本公司將無償收 回並辦理註銷。 (七)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信託契約、保密合約及競業禁止,或與本公司間簽訂合約約定等情事,本公司將無償 收回並辦理註銷。 (八)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帳戶之代理授權,就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九)對公司有卓著特殊貢獻之員工,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既得比例,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 核定,惟經理人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 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 認定。 (2)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及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續提報董事會決議 。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高階主管及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 1,500,000 股,每股以新台幣 0元發行,若全 數達成既得條件,暫估既得期間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 7,710仟元,如於民國115年 9月初發行,依前述假設估計,116 年至 118 年每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2,621.4 仟元、2,544.3 仟元、2,544.3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公司已發行股數為 105,125,999股,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佔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比率為 1.43%,預計發行後於116 年至118年對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 0.02元、0.02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 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選舉權及 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可 參與包括配股、配息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其他未盡事宜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 司法第 165 條第 3 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 間至獲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 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依約定辦理股票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程序 及相關文件簽署,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 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 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定各項條件,如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 ,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等需修訂或修正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 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規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