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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7)漢康-KY創-公告本公司申請股票創新板初次第一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1.事實發生日:115/07/23 2.公司名稱:HanchorBio Inc.(中譯:英屬開曼群島商漢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7日臺證上二字第1151700907號函辦理 公告本公司申請股票創新板初次第一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 截至115年度第2季執行情形。 本公司申請股票創新板初次第一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 出具承諾事項如下: 一、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 1. 目前擬開發之各項新藥產品線之進度及預計市場規模、各專案研發進度暨 臨床主要適應症、相關產品所採用之新藥技術(如PD-1/PD-L1及CD47/SIRPα等) 及與競爭同業之差異。 2. 新藥產品預期開發上市進度、所需資金與資金來源暨轉虧為盈之具體規劃。 二、於公開說明書揭露114年間與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復宏漢霖)簽訂HCB101產品授權契約之決策程序及雙方授權交易條件等內容。 另請貴公司出具承諾,未來與復宏漢霖間之交易, 應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請董事會討論。 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美國114年12月通過「生物安全法案」 對公司後續發展之影響暨相關地緣政治所生風險及因應措施。 四、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依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之規定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公司,並未被要求獲利之上市條件, 且所營業務具有相當之風險性,請投資人特別注意」及「本公司於掛牌 上市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內,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本公司遵循 中華民國證券法令、臺灣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等規章規範; 如上市掛牌期間發生與主辦證券承銷商終止委任關係時, 應於終止委任生效日起一個月內委任其他證券承銷商繼任。」 6.因應措施: 一、已於上市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申請創新板第一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 之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 二、已於上市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申請創新板第一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 之重要契約中揭露,並已出具承諾書承諾未來與復宏漢霖間對公司有 重大影響之交易,應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請董事會討論。 本公司於115年第2季與復宏漢霖間並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之交易。 三、已於上市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申請創新板第一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 之發行人之產業、營運及其他重要風險中揭露。 四、已於上市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申請創新板第一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 之封面註明;另本公司亦已依承諾事項與主辦證券承銷商簽立 協助遵循中華民國證券相關法令委任契約書。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