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準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115/08/06 18: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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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鴻準-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3,996,761,47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8/07~115/10/0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0.00~83.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353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事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公司擬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
說 明: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執行買回庫藏股以轉讓予員工。
二、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93,996,761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15年8月7日 至 115年10月6日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佔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0.3535%。本公司係以自有資金收購本
次庫藏股,故本次買回股份並不影響本公司基本之維持及財務狀況。
(六)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50元至83元,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
續買回股份。
(七)買回之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三、檢附證券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十九及附件二十。
四、本案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庫藏股買回
等事宜。
五、本案經審計暨風險委員會同意,提請董事會決議。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以上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
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工。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
離職者
(含自願離職及解雇)、留職停薪、退休及資遣者,喪失認購資格。
另員工認股比例及股數之決定,係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
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與方針所需,
提報董事會決議之。
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
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暨風險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四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原有已
發行之股份相同。
第五條 轉讓期間
買回之庫藏股份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
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符合資格之員工名單、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轉讓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庫藏股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
之平均
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
股東表
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
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調整後轉讓價格〔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止〕= 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
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六日 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353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百分之0.2980。買回之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50元至83元,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買回股份。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
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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