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證券交易輔助人得受託交易之有價證券範圍,以滿足投資人多元交易需求
現行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下稱證券交易輔助人)得接受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並交付證券商執行之有價證券範圍,以上市(櫃)股票交易(含融資融券)、興櫃股票交易、公開申購及外國有價證券交易等為限。
為提供投資人更全方位及便利之服務,金管會近期修正函令將證券交易輔助人得受託交易之範圍,由現行之上市(櫃)股票,擴及至於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掛牌交易之有價證券,例如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被動式ETF)、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主動式ETF)、指數投資證券(ETN)、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臺灣存託憑證(TDR)、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各類有價證券。
本次放寬證券交易輔助人得受託交易之有價證券範圍,有助於擴大期貨商提供客戶對證券交易一站式的投資選擇,便利投資人於單一通路進行跨市場策略組合交易及風險管理,滿足其避險與套利之需求,促進整體資本市場效率與流動性。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