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處置交易資訊公告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一、有價證券:大立光﹝代號3008﹞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九日﹝五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聯鈞﹝代號3450﹞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及當日沖銷量百分比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交易資訊。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七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分鐘撮合一次)。 b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依據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規定公告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324) 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5年9月3日起5個營業日(115年9月3日至115年9月9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324) 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5年9月3日起5個營業日(115年9月3日至115年9月9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對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代號:33245)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324) 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5年9月3日起5個營業日(115年9月3日至115年9月9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對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六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代號:33246)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324) 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5年9月3日起5個營業日(115年9月3日至115年9月9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對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七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代號:33247)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4908) 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5年9月3日起5個營業日(115年9月3日至115年9月9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