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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6)鼎晉生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民國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09 2.發行期間: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本員工認股權憑 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本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得為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員工(含 委任經理人)。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薪資、服務年資、績效 表現、特殊專長或其對公司整體貢獻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並依相關原則明定分 配標準,由本公司執行長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之法令相關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 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訂提案,具經理人或董事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呈報董事會決議 。 (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且每次得認購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2,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價格: (1)發行時本公司為興櫃股票公司者: 以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孰高者為發行價。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發行時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以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10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 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 認股權: 授予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4)本公司如有股權轉讓或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所述內容規範,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該 股權轉讓或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該轉讓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 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該轉讓或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 定處理。 (5)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行使期限屆滿前 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 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 放棄權利。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含育嬰留職停薪)之員工,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行使期限屆滿前適逢本公司 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期未 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 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行使認股權利,但仍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權利 。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得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且該認股權 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二年內 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得由法定繼承人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且該認股權利,應 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 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7)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 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 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 股及辦理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 股數) /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日,每單 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 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拾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x (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4.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上述調整認股價格之情形,董事會應按認股價格調整 之比例反向調整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數,但以認股時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 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4)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 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 求書,於本公司公告之受理期間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 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或是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4)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興櫃(上市櫃)買賣。 (5)本公司於員工行使認股權後,依相關法令規定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 更登記及新股發行。其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1)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2)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憑證後,應負保密義務,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並註銷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本辦法於送件審核期間,如需配合主管機 關要求修正,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