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擬秋季提出「商法」修正案,推動載貨證券電子化
(115/09/29 14:13:09)

有關日本政府擬於本年秋季提出「商法」修正案,推動載貨證券電子化以提升國際貿易效率事。

據日本經濟新聞本(2026)年9月27日報導,日本政府鑑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已於2017年制定「可轉讓電子紀錄示範法」,以及英國與新加坡等海運大國已完成法制化,預計本年秋季於臨時國會提出「商法」等相關法律修正案,推動貨物交付時所需之「載貨證券」電子化,以期減輕貿易實務上的行政負擔及避免因紙本文件寄送延誤導致交易停滯,進一步優化物流效率。

現行日本法律體系以紙本為前提,由於載貨證券同時用於貿易貨款結算及融資擔保,會在出口商、進口商、船公司與銀行之間層層流轉,過去經常出現載運貨物的船舶已抵港,但紙本證券正本尚未送達,導致提貨作業被迫延誤的情況。

事實上,日本法制審議會(法務大臣之諮詢機構)於2024年已通過並向法務大臣提出「商法」修正要綱,內容即考量與國際示範法的協調性。儘管原規劃於2025年修改「商法」,惟當時並未提出法案修正案。

本次修正案之重點摘要如下:

1.電子化的證券明確定位為「電子載貨證券紀錄」,透過電磁方式記錄應記載事項,可立即瞭解開立者身分與有無遭篡改等情事,並賦予與紙本證券相同的法律效力,可降低紙本遺失的風險。

2.比照載貨證券,倉庫業者保管物品所開立的「倉單」也納入電子化範圍,涵蓋陸運、海運等複合運輸方式的「複合運輸證券」(聯運提單)亦是適用對象。

3.未來伴隨電子化,亦將建立確保安全性與可靠性的配套機制,對於建立及管理電子紀錄的「特定資訊處理系統」,要求必須採取能夠識別權利人,並完整保存紀錄變更與刪除歷程等技術措施。至於具體標準將由法務省另行規定。

4.導入於電子紀錄上記錄讓與人及受讓人的「電子背書」機制,使權利歸屬在電子系統中清晰可查,當債權人申請扣押權利時,得請求提供該電子紀錄,以配合強制執行程序。

不過未來紙本證券仍可繼續平行使用,承運人在徵得貨主同意後即可實施電子化,草案中亦特別訂立可在交易過程中彈性切換形式的規定。然而,即便法律完成修改,電子化未必能迅速普及,後續業界仍需建置相關業者間進行資料交換的系統,並完善整體配套環境;對使用企業而言,導入新系統的費用亦是一項負擔。

本年8月6日由Shippio與TradeWaltz等6家專注於貿易數位化的企業及團體已宣布成立「一般社團法人日本貿易DX協會」,內部設置資料標準化、實態調查、標準規格推廣及政策倡議等4個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將研擬可實現系統間相互操作的架構、發布調查報告、辦理研討會,並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

目前經濟產業省通商政策局、國土交通省港灣局,以及財務省關稅局等相關部門均以觀察員身分參與該協會,初步計劃於2026年度內將正式會員與準會員合計擴增至約20家企業及團體,並以3年內達到70家企業及團體的規模為目標。(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