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執委針對CBAM第三國支付碳價執行規章草案,啟動公眾諮詢
(115/05/22 11:45:02)

歐盟執委會針對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之第三國支付之碳價執行規章草案,啟動公眾諮詢

歐盟執委會公眾諮詢網頁於2026年5月13日公告針對CBAM之第三國支付之碳價抵減之執行規章(implementing act)草案,啟動公眾意見諮詢。該項公眾諮詢將蒐集各界意見為期4週,至本年6月10日止。倘我國相關單位有意提供意見,可在本年6月10日前於該網頁填寫表單。

前揭CBAM之第三國支付之碳價抵減之執行規章草案內容重點如下:
一、規範事項(subject matter):
(一)每項產品碳含量所實際支付碳價之認定,以及前驅物(precursors)與間接排放採用年度預設碳價(yearly default carbon prices);
(二)以年度平均匯率,將外幣表示之碳價換算為歐元;
(三)應繳交之CBAM憑證抵減之計算;證明碳價已支付之證據要求;
(四)在認定實際支付碳價時,將減少實際碳價之退費(rebates)或其他形式之補償納入考量;
(五)負責驗證之獨立核查人士(independent person)資格要求及確認該獨立核查人士資格與獨立性之條件。

二、將已支付的碳價轉換為歐盟 CBAM 憑證之扣減額度:
(一)營運商應依照附錄一(Annex I)之方法論,確定每項產品碳含量之實際支付碳價,且須扣除任何形式之退稅、補貼與其他補償,且碳價計算之申報週期需與CBAM查驗報告(verification report)申報週期一致。
(二)前驅物與間接排放可選擇使用歐盟執委會所提供之相關預設碳價(relevant default carbon prices)。
(三)營運商須將實際支付之碳價,依申報年度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成歐元。計算應繳納CBAM憑證數量之扣減額時,可依「實際支付碳價」扣減公式或「預設碳價」扣減公式。

三、實際支付碳價之證明文件:
(一)碳價報告:營運商需依附錄一之方法論編製營運商碳價報告,並透過CBAM註冊系統或適當方式將碳價報告傳送給獨立核查人士。
(二)營運商在報告中應扣除碳稅、規費之減免稅率(reduced tax rate)及碳價機制之排放豁免範圍;惟符合特定條件之補助,則不需扣除。

四、獨立核查人士之資格與獨立性:
(一)獨立核查人士之資格與獨立性:獨立核查人士須獲得附錄三所指實際支付碳價認證相關範疇之認證,且必須與營運商、歐盟執委會、各會員國主管機關及第三國主管機關完全獨立,並具備跨國碳價機制、減免補償計算等專業知識。
(二)獨立核查人士之義務與作業要求:獨立核查人士須以合理評估並確認碳價報告完整且符合要求,如實申報減免或補償,且無重大錯誤陳述(material misstatements)。重大錯誤陳述之門檻設定為該產品每噸實際碳價之5%。獨立核查人士須出具滿意(satisfactory)或不滿意(unsatisfactory)之認證報告(certification report)。該認證報告須於CBAM註冊系統內以英文且依範本編製與發布。
(三)獨立核查人士之認證(accreditation)、監督與主管機關間之合作:
1.歐盟境內之獨立核查人士須向其所在地之國家認證機構(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 NAB)申請認證,若為歐盟境外之申請人可自由選擇向任一有提供該CBAM業務範疇之會員國NAB提出申請。
2.NAB需評估申請人是否具備資格,且確實依本規章執行查驗(certification)。NAB必須對於已認證之獨立核查人士進行年度定期監督(annual surveillance),且NAB若收到投訴,需在3個月內完成評估並回覆投訴人。NAB亦有權依情節對違規之獨立核查人士採取暫停、縮減認證範疇及撤銷認證。
3.NAB做出任何核准、更新、暫停或撤銷之決定,須立即通知該國主管機關,並於CBAM註冊系統登錄更新。獨立核查人士須於每年11月15日前,向其NAB申請翌年之工作計畫。

五、本執行規章於刊登歐盟公報後之第3天生效,並應自本(115)年1月1日起適用,且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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