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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大聯大-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2/2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9/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113年9月14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 起),至民國116年11月21日(到期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 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 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 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 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 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令,修訂本公司 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 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 起),至民國116年11月21日(到期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 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 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 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 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 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但債券持有人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 期間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者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需待停止過戶期間結束後,始能辦 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第一項變更面額之停止交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 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交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