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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期 統一期貨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有擔保次順位普通公司債
(115/08/25 16:44:05)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866)統一期-統一期貨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有擔保次順位普通公司債
1.事實發生日:115/08/24 2.發生緣由:依據115年8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為確保長期穩定資金,維持穩健 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擬發行有擔保次順位普通公司債,主要發行條件如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24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有擔保次順位普通公司債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是/否): 否 (4)發行總額:以新台幣貳拾億元整為上限,並視市場狀況一次或分次發行 (5)每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6)發行價格:暫訂以面額發行 (7)發行期間:以不超過十年為原則 (8)發行利率:若採固定利率發行,票面利率以不超過年息3.5%為原則; 若採浮動利率發行,發行時利率以不超過年息3.5%為原則, 發行後則依據浮動利率公式決定。 (9)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銀行擔保 (10)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為強化資本及財務結構,提高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 (11)承銷方式:授權董事長或其指派之人視實際狀決況定之 (12)公司債受託人:授權董事長或其指派之人視實際狀決況定之 (13)承銷或代銷機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派之人視實際狀決況定之 (14)發行保證人:授權董事長或其指派之人視實際狀決況定之 (15)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派之人視實際狀決況定之 (16)簽證機構:不適用 (17)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18)賣回條件:不適用 (19)買回條件:授權董事長或其指派之人視實際狀決況定之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2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22)現金減資後再行募資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資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辦理現金減資者適用):不適用 (23)其他: a)本次發行公司債於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委託之機構申報生效後, 授權董事長或其指派之人於符合法令前提下,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申請為櫃檯買賣交易。 b)本次公司債之發行條件等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依法全權處理之。 3.因應措施: (1)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2)後續將依公司法第246條規定,將本募集普通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向最近期之 股東會提出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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