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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5)裕山-本公司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履約爭議調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15/07/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工程係相對人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辦理 之「旗津營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2 期改善統包工程」。 相對人訂約時採行「統包」並搭配「固定價金給付」模式, 明定以「4筆地號之解除列管」為最終給付標的, 並非單純完成一定數量之土方處理工作。 申請人承攬本工程進場開挖後,遭遇大量原契約未載明且不可預見之地下掩埋爐渣、 磚瓦等廢棄物,若強行依原設計施作「現場離場固化」, 性質不明之廢棄物將嚴重干擾固化成效, 且受干擾之高濃度污染土若未即時移除極易受雨水沖刷造成二次污染擴散, 故採用原合約中再利用方式進行後續離場處置。 緣因前述履約方式變更,致雙方原定之進度已與實際不符, 造成申請人無法申請估驗款。 申請人原依監造指示提出變更設計以使進度回歸實際。 然相對人內部歷經人事更迭後,竟重新檢視工項數量, 試圖藉變更設計程序,以「實支實付(實作實算)」方式 達成扣減價金之目的,意圖扣回未執行之「離場固化」差額約 2,400 萬元。 申請人既已依相對人指示完成履約並承擔全數風險, 相對人自不得於事後推翻「固定價金」之前提, 提出與先前指示相矛盾之扣款主張。 6.處理過程: 申請人與他造當事人雙方就契約結算計價方式(統包總價結算抑或實作實算) 產生履約爭議,爰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提出調解申請, 請求確認系爭工程為固定價金給付,他造並應依約給付工程估驗款。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預估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律師及專家進行後續因應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