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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海灣-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115年10月13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事項表示反對意見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5/10/13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 黃正聰先生/蓓麗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協理、亞帝歐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審計委員會 第一案:取消115年8月20日董事會通過本公司115年第一次發行私募普通股訂定價格 等相關事宜案。 第二案:取消115年9月2日臨時審計委員會通過本公司115年第一次發行私募普通股, 擬選任審計委員一位代表本公司簽屬相關之契約與文件及相關事宜案。 第三案:本公司115年第二次發行私募普通股訂定價格等相關事宜案。 第四案:本公司115年第二次發行私募普通股,擬選任審計委員一位代表本公司簽屬 相關之契約與文件及相關事宜案。 董事會 第一案:取消115年8月20日董事會通過本公司115年第一次發行私募普通股訂定價格 等相關事宜案。 第二案:本公司115年第二次發行私募普通股訂定價格等相關事宜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 黃正聰先生表示反對意見如下: 審計委員會 第一案:取消第一次私募訂價等相關決議 本人反對。本人主張115年5月5日董事會及115年6月17日股東會私募案決 議無效,並非僅有訂價問題。取消訂價決議,不能解決原始決議及授權的效力 問題。本人亦不贊成繼續執行第一次私募。 第二案:取消原簽約代表選任決議 本人反對。取消原簽約代表,不能解決原始決議及授權無效的問題。本人亦不 贊成原代表繼續執行第一次私募。 第三案:第二次私募訂價等相關事宜 本人反對。本人主張115年5月5日董事會及115年6月17日股東會私募案決 議無效。本次仍援用該授權,重新訂價及審議不能使原始決議因此有效。本人 反對本案全部內容,主張不得據以執行私募及增資。 第四案:選任第二次私募簽約代表 本人反對。本次私募欠缺有效授權基礎,不應再授權代表簽約及執行。選任代 表不能取代有效的私募授權。 本人反對之總結理由: 本人主張115年5月5日董事會及115年6月17日股東會私募案決議無效。 本次仍援用該授權,取消前次訂價或代表選任、重新訂價、審議及選任代表, 均不能使原始決議因此有效。本人反對據此辦理私募、債權抵充、股份發行、 增資及相關執行授權,主張不得執行。本人對取消案表示反對,並非贊成繼續 執行第一次私募。 董事會 第一案:取消第一次私募訂價等相關決議 本人投反對票。本人主張115年5月5日董事會及115年6月17日股東會私募 案決議無效,並非僅有訂價問題。取消訂價決議,不能解決原始決議及授權的 效力問題。本人亦不贊成繼續執行第一次私募。 第二案:第二次私募訂價等相關事宜 本人投反對票。本人主張115年5月5日董事會及115年6月17日股東會私募 案決議無效。本次仍援用該授權,重新訂價、審議及選任代表不能使原始決議 因此有效。 本人反對本案全部內容,包括債權抵充、股份發行、10月15日增資基準日及 相關簽約、調整與執行授權,主張不得據以執行本次私募及增資。 本人反對之總結理由: 本人主張115年5月5日董事會及115年 6月17日股東會私募案決議無效。本次仍援用該授權,取消前次訂價或代表選 任、重新訂價、審議及選任代表,均不能使原始決議因此有效。本人反對據此 辦理私募、債權抵充、股份發行、增資及相關執行授權,主張不得執行。本人 對取消案表示反對,並非贊成繼續執行第一次私募。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