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338)泰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5/06/17 2.公司名稱: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為提升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之執行彈性,修訂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及「一一四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 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及「一一四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前後對照如下:
修訂前---------------------------------------------------------------------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 二、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及費用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 作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一日。
修訂後---------------------------------------------------------------------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股份,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之規定,限制 受讓員工二年內不得轉讓。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 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或併至第三條規定之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 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 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二、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及費用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 作業。 三、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 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一日。/ 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