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嘉科 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115/06/08 18: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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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凌嘉科-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債權人: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文書案號:中院漢115司執七字第85488號
2.事實發生日:115/06/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與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威光公司」)於106年間簽訂自動
化設備製作合約書後,因雙方對部分設備規格變更、出貨與驗收時程、合約尾款及保證
利潤之履約認知存在歧異,致生合約履約爭議。威光公司向本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本公司亦依法提起反訴請求。
(2)前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作成112年度重上字第684號民事
二審判決,判令本公司就本訴部分給付威光公司新臺幣37,699,547元及法定利息,
另判令威光公司就反訴部分給付本公司美金559,125元及法定利息。本案目前已依
法提起上訴三審,刻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請參閱115年5月公開說明書第8-9頁)
(3)威光公司依據前開二審判決聲請假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中院漢
115司執七字第85488號執行命令,對本公司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實施扣押。扣押範
圍包含本金新臺幣37,699,547元、自民國108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以及執行費新臺幣412,360元。
4.處理過程:
本公司為維護公司權益與正常營運,業已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84號民
事判決主文第六項意旨,將免為假執行之反擔保金新臺幣37,699,547元全額提存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並向民事執行處依法遞狀聲請免為假執行並撤銷前開扣
押命令。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資金充足,且本公司已依法足額提供反擔保金提存並聲請免為假執行,
前開執行命令對本公司之日常財務、業務運作及核心營運不致產生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已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2)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討對策,以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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