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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王品-代子公司合品股份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23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董事會核議通過給予員工認股權憑證當日在職之本公司及 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後,由董事長核定後,提經董事會決議。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651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4,651,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實際認股價格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發行日起算10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轉讓、質押 、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如認股權人辦理退休,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如認股權人辦理留職停薪,除留職停薪原因符 合以下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手術、住院或其他重大傷病需長期治療者 ,經總部或事業處主管核准,並報經董事長同意。 (4)一般死亡:認股權證存續期間,因認股權人死亡,繼承人得於認股權憑證期間 屆滿日行使認股權利。 (5)因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期間屆 滿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b)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 (c)職務變動對認股權證權利的影響:認股權人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內發生 職務變動,但仍在公司內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職的,其所持的股權份額及對 應的公司股權不受影響,但仍然應當遵守本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6)認股權人或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1)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可行使時點,須同時滿足以下二項條件: A.本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完成初次上市(櫃)掛牌之日 起滿一年; B.自發行日起,持續服務滿二年,前一期屆滿後次日起即起算下一期,依下列 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第1期為發行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可行使比例為25%(25%) 第2期為發行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可行使比例為25%(50%) 第3期為發行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可行使比例為25%(75%) 第4期為發行認股權憑證屆滿五年,可行使比例為25%(100%) 依據本辦法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其權利行使期間共五年,分四期行使,員 工自第一期屆滿後可行使25%,其後認股權人每持續服務滿一年,得再行使25% ,累積最高比例至100%。 (2)認股權人在取得認購權之後,行使認購權之前,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認股 權證資格自動喪失: (a)因勞動相關法令,公司與認股權人解除勞動關係者。 (b)違反與公司約定之競業限制義務者。 (c)違反本次認股辦法所訂之「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相關規定者。 (d)違反公司之企業文化者。 (e)在本辦法執行期間,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害或與公司之間產 生任何糾紛者(包括但不限於勞資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等糾紛情形) ,且達到「同仁守則」三支大過之處分程度者,如該等情形出現,則董事長 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保留其認購權證的權利。 (3)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行使期間應按本次認股辦法所訂之請假天數相應自動延長。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認股價格,不因市場價格變動而調整。 (二) 調整之法定必要情形:僅於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因股票分割、股票合併, 或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不進行調整之情形而有調整之必要,否則不調整認股 價格。 (三) 調整原則:如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則不予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本公司上市(櫃)掛牌後, (一)除依本公司章程暫停過戶期間外,認股權人在滿足本辦法所規定之相關條件後 ,則有權按照公司規定之時間和程序行使認購權,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請求書」 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 (二)公司按照本辦法,就認股權人是否具備行使認購權條件進行審查。 (三)審查後,由公司向具備行使認購權條件的認購權人發送行使認購權通知,通知 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特別地,根據大陸相關法令,大陸地區居民個 人員工應按通知要求,通過大陸地區代理機構專戶繳納認股權股款,不得直接 向境外帳戶繳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 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四)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如有)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認股權人認購之 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如本 公司已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興櫃或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上市(櫃)掛牌,且股票發行已採無實體發行,則應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協議書」或其他認股權人與本 公司之書面約定辦理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 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 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定,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 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註銷。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