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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7)華碩-公告本公司海外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1.事實發生日:115/09/10 2.公司名稱: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海外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美金15億元,僅發行B券公司債。 (二)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萬元,或如超過美金20萬元,以美金10萬元之整數倍 數發行。 (三)發行價格:按面額100%發行。 (四)預定發行日期:115年9月17日。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本債券除已被提前贖回、提前賣回並註銷或轉換外,發行公司應 於到期日,按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1.7% (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下稱 「到期贖回金額」),以美金將本債券贖回。 (二)期限:自發行日起滿5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民國120年9月17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賣回並註銷或停止轉換期間(定義如下) 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不含發行日)之翌日起,至(1)到 期日前10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賣回日或發行公司行使提前贖回權之贖 回日(不含本債券到期日)前第5個營業日止,依相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隨時 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依目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前述 不得行使轉換權之停止轉換期間係指:A. 依中華民國法律停止過戶之期間,惟不 包括本公司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B. 若本公司辦理無償配 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首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C. 如 本公司辦理減資者,自本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 D. 如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者,自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 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E. 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 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項(D)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 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 轉換期間。 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法令辦理。 (三)轉換價格:轉換價格為新臺幣1,384.60元,轉換價格以訂價日民國115年9月 10日本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989元之140%訂定之。 (四)轉換價格調整:本債券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 )相關反稀釋條款調整之。 (五)債券持有人賣回權:除下列情事外,本債券之持有人不得要求發行公司於到期 日前將其持有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1)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賣回並註銷或轉 換外,公司債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司債發行屆滿2年及4年當日(即民國117年 9月17日及民國119年9月17日),要求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 1.7%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簡稱「提前賣回金額」) ,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2)若本公司普通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各債 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賣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3)若本公司發生 本債券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各債券持有人 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賣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 及本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提前賣回金 額將由本公司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支付。 (六)本公司之提前贖回權:除下列情事外,發行公司於本債券存續期間內不得於到期 日前任何時間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1)公司債於民國118年9月17日起至 到期日前,如發行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中有二 十個交易日(如遇除權或除息者,於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至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之間,採用 之收盤價格,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前之價格)達提前贖回金額(定義於後)除以本債 券面額再乘以當時轉換價格後所得之總數130%時,發行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贖回 全部或部份本債券。(2)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 權、賣回並註銷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3) 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修正,致使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支 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贖回。 惟,發行公司通知提前贖回時,如本債券流通在外本金金額逾發行日本債券本金金額之 百分之十,則債券持有人得選擇是否參與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 人不得請求發行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本公司行使提前贖回權,應依據受託契約 所訂之贖回程序為之,本公司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贖回日以現金贖回本債券。提前贖回 金額係指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1.7%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 。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交易所。
六、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支應外幣購料之資金需求。
七、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全部按發行後轉換 價格轉換為普通股,如全數轉換,則原股東股權之稀釋比率約為4.40%,其對原股東股 權稀釋比例效果尚屬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