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取國際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115/02/11 08:30:34)

處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2月10日

二、受裁罰對象: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存款不足退票經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於114年12月19日通報為拒絕往來,惟遲至115年1月29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