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 公告本公司第七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115/10/05 22:33:15)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303)聯電-公告本公司第七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1.事實發生日:115/10/05
2.公司名稱: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第七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10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56180號函。
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美金18億元(包含A券公司債美金9億元、B券公司債美金
9億元)。
(二)債券每張面額:A券及B券皆為美金20萬元,或如超過美金20萬元,以美金10萬
元之整數倍數發行。
(三)發行價格:A券及B券皆按面額100%發行。
(四)發行日期:A券及B券皆為115年10月13日。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A券及B券票面利率皆為年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
A券:本債券除已被提前贖回、提前賣回並註銷或轉換外,本公司應於到期日,
按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0.25% (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下稱「到期贖回金
額」),以美金將本債券贖回。
B券:本債券除已被提前贖回、提前賣回並註銷或轉換外,本公司應於到期日,
按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1.35% (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下稱「到期贖回金
額」),以美金將本債券贖回。
公司債之到期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金額按贖回
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
還。
固定匯率計為1美金兌換新臺幣31.753元。
(二)期限:A券為自發行日起滿5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民國120年10月13日;B券
為自發行日起滿18個月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民國117年4月13日。
四、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無。
五、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賣回並註銷或停止轉換期間(定義如下)外,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不含發行日)之翌日起,至(1)到期
日前10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賣回日或本公司行使提前贖回權之贖
回日(不含本債券到期日)前第5個營業日止,依相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隨
時向本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依目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前述不得行使轉換權之停止轉換期間係指:
A.依中華民國法令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之期間,惟不包括本公司
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B.若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C.如本公司辦理減資者,自本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D.如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者,自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
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
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
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E.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法令辦理。
(三)轉換價格:
A券:轉換價格為新臺幣202.06元,轉換價格以訂價日民國115年10月5日本公
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152.5元之132.5%訂定之。
B券:轉換價格為新臺幣179.19元,轉換價格以訂價日民國115年10月5日本公
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152.5元之117.5%訂定之。
(四)轉換價格調整:本債券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受託契約相關反稀釋條款調整之。
(五)債券持有人賣回權:
除下列情事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之本債券全部
或部分贖回:(1)(僅A券)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提前賣回並註銷或轉換外,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1年及3年當日(即民國116年10月13日及民國
118年10月13日),要求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0.25%之利息補償
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以下簡稱「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
券全部或部分贖回。(2)若本公司普通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債券持
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3)若本公司
發生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贖
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本公司受理
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本公司將於受託
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公司債之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金額按賣回
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
償還。
(六)本公司之提前贖回權:除下列情事外,本公司於本債券存續期間內不得於到期
日前任何時間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1)(僅A券)本債券發行之日起屆
滿3年後至到期日前,如本公司普通股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
個營業日中有二十個交易日(如遇除權或除息者,於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至除權
或除息基準日之間,採用之收盤價格,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前之價格)達提
前贖回金額(定義於後)除以本債券面額再乘以當時轉換價格後所得之總數
130%以上時,本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分本債券。(2)(僅B券)
本債券發行之日起屆滿1年後至到期日前,如本公司普通股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之
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中有二十個交易日(如遇除權或除息者,於除權
或除息交易日至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之間,採用之收盤價格,應先設算為除權或
除息前之價格)達提前贖回金額(定義於後)除以本債券面額再乘以當時轉換價
格後所得之總數130%以上時,本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分本債券。
(3)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賣回並註
銷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4)因中華
民國稅務法令修正,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支
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
贖回。惟,本公司通知提前贖回時,如本債券流通在外本金金額逾發行日本債
券本金金額之百分之十,則債券持有人得選擇是否參與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
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本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
本公司行使提前贖回權,應依據受託契約所訂之贖回程序為之,本公司將於受
託契約所訂之贖回日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提前贖回金額」:
A券係指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0.25%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
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
B券係指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1.35%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
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
公司債之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金額按贖回
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
還。
六、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交易所。
七、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八、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購置機器設備及廠務工程之資金需求。
九、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次發行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若按發行時轉換價格
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其對原股東股權之稀釋比例約為2.34%,其對原股東股權稀釋
比例效果尚屬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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