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8033)雷虎-本公司委任律師針對媒體不實報導事件擬提起刑事告訴暨民事求償新臺幣5000萬元整之律師聲明書函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擬向士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及 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求償。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天衡字第115052701號 4.事實發生日:115/05/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委任律師針對《Big Media鉅聞天下》發布標題為 「非紅供應鏈破功!雷虎科技自殺無人機使用『CHN』晶片 陸軍火速判不合格啟動 調查」之不實報導,擬提起刑事告訴暨民事求償新臺幣5000萬元整之律師聲明函 6.處理過程: 律師聲明函 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5月27日 字號:天衡字第天衡字第115052701號 茲受當事人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虎科技)委任,針對特定媒體發布標題為 「非紅供應鏈破功!雷虎科技自殺無人機使用『CHN』晶片 陸軍火速判不合格啟動調 查」之不實報導,引述雷虎科技所言,嚴正聲明如下: 一、緣《Big Media鉅聞天下》為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好聽文創) 旗下新聞網,而好好聽文創之現任董事長潘祖蔭曾任旺旺中時媒體集團副總裁、中天 電視董事長兼總經理。又近年我國政府大力推動「國防自主安全」及「民主供應鏈」, 將全國人民安全置於首位,實不容特定媒體配合境外勢力,出於政治目的,刻意製造謠 言、混淆視聽,企圖引導社會輿論走向,破壞我國國防產業發展。 二、《Big Media鉅聞天下》係媒體業者,深知新聞報導,應事先向當事人查證報導內 容是否屬實,以提供民眾正確之資訊,且向雷虎科技查證並無任何困難,竟為求不法目 的,在未向雷虎科技查證之前,即由撰稿記者王?華刻意於本(27)日0時1分許,利用 雷虎科技無法於凌晨立即回應之機會,以獨家報導方式發布新聞,標題為「獨家/非紅 供應鏈破功!雷虎科技自殺無人機使用「CHN」晶片 陸軍火速判不合格啟動調查」,指 稱雷虎科技交付我國陸軍司令部之無人機產品使用中國製造晶片,並搭配「賴清德政府 宣示打造無人機『非紅供應鏈政策』驚傳大破功!」等不實之聳動文案,不法抹紅雷虎 科技,企圖影響雷虎科技股價,並污名化我國軍工產業,打擊我國民眾對無人機產業之 信心,此新聞已在網路廣泛曝光。 三、雷虎科技獲知後,立即於同(27)日8時58分許,依法發布重大訊息「說明本公司 訓練用自殺式無人機驗收事宜及飛控晶片原產地合規聲明」,澄清本次交付陸軍司令部 驗收之「訓練用自殺式無人機」係採用全球前十大半導體巨擘、歐洲民主陣營指標廠商 「意法半導體」所研發、設計及生產之飛控核心晶片,該晶片之官方「原產地證明書」 明確標示產品產地為法國,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對於非中國製零組件之要求,雷虎科技已 將「原產地證明書」及完整供應鏈溯源文件完整提交採購機關審查,並無使用原產地係 中國之零件,至於前揭新聞提及「企圖掩飾產地」,磨除痕跡一情,更係故意誤導民眾 ,此種磨痕係業界保護智慧財產之慣用作法,絕無以此推論晶片產地之理。 四、雷虎科技交付國防部之產品,國防部均會嚴格踐行驗收程序,若有疑慮,會依驗 收作業指導原規則,要求雷虎科技說明,目前國防部仍在依法定程序驗收,並無 新聞虛構「當場判定驗收不合格」之情。又雷虎科技發布前揭重訊澄清後,《Big Media鉅聞天下》於10時30分許,未更改前揭新聞標題,但將原版內容稱「陸軍已火 速判定該批裝備不合格」云云,竄改為「將視調查結果及廠商澄覆狀況,依合約辦理 後續處置」,由此可推知,其主觀上為求不法目的,不經查證,刻意編撰故事抹紅。 五、更甚者,《Big Media鉅聞天下》為強化媒體曝光渲染,仍在不向雷虎科技求證之 前提下,於同(27)日上午11時15分許,再接續發布第二篇「獨家/雷虎、正制再爆 承製國軍無人機用「CHN」導航晶片 陸軍:絕對嚴查排除紅色供應鏈」新聞,內文佯 稱「陸軍因此依國防部無人機驗收作業規定判定不合格」云云。此一錯再錯,明知不 實,執意為之,主觀上具有高度惡意。 六、為維護國家安全、守護民眾生命財產,雷虎科技多年致力發展非紅軍事產品,承 蒙各方支持成為亞洲第一家取得美國國防部「Blue UAS」資安認證的無人機廠商,台 灣本土產業能有今日成績實屬不易。《Big Media鉅聞天下》基於特定可議目的,為前 揭不實報導,不僅危害社會大眾對於我國軍工產業之信心,更影響雷虎科技股價,損 害公司名譽,為維護我國軍工產業健康發展,捍衛雷虎科技名譽及眾多股東權益,雷虎 科技業已委託本所對散布謠言之媒體業者依法提起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告訴,並向 該業者求償新臺幣5000萬元。 天衡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秉錡 律師 江佩蓁律師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由專業律師團隊提起相關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