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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浩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主管機關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惟應募人若為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者,其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可能應募人 與本公司關係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大股東及董事 周鼎茂 本公司董事長 洪國銘 本公司董事 周泰吉 本公司董事 卓永崇 本公司董事 紀文勝 本公司總經理
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法人應募人 其前十大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廣泰金屬工業(股)公司 佳業投資(股)公司 12.5% 無 華新麗華(股)公司 9.4% 本公司最終母公司 之董事 奕旺投資(股)公司 9.1% 無 奕晶投資(股)公司 9.1% 無 錦泰展業(股)公司 9.1% 無 奕聖投資(股)公司 9.1% 無 周宜錦 7.9% 本公司最終母公司 之董事 林麗珍 6.1% 無 德豐機器(股)公司 3.25% 無 元慶投資(股)公司 3.1%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5,000,000股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15,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3)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視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本公司未來多角化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目前尚需挹注營運資金,及考慮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等,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與投資人間之良好互動關係, 故採用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新股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 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下,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補辦公開 發行同意函及依相關法令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案除定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所定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其他相關事宜,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調整並全權處理。將以股東會決議為最後定案之依據。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因素變更而需修正時,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