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實施自然資源出口外匯(DHE SDA)留存新制與各界評論
一、印尼政府2026年第2 號及第21號條例(Government Regulations No. 2 and No. 21 of 2026)甫於6月1日正式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一)天然資源(礦產、石油、天然氣、林業及農業等)出口商,必須將其所有出口外匯(DHE SDA)匯回印尼國內,且強制存入國營銀行帳戶。 (二)前述自然外匯留存比例與存期則按產業區分: 1.油氣(Migas)部門:出口商須將至少30%的出口外匯存入國營銀行,且存放至少3個月。 2.非油氣(Non-Migas,如礦業、棕櫚油、林業等)部門:出口商須將所有出口外匯存入國營銀行,為期至少12個月。 (三)此外,印尼政府限制出口外匯從外幣兌換為印尼盾的比例不得超過50%。
二、印尼政府另放寬對特定出口商的規定,特別是與印尼有雙邊貿易協定、合作備忘錄或其他貿易合作之國家。前述出口商可允許將最多30%的出口外匯存放於非國營銀行最多3個月。
三、印尼財政部並提出稅收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配合此新制。企業的出口外匯存款,其收益可享有更低稅率。與一般投資工具通常須繳納20%的稅率相比,出口外匯存款的所得稅率可視存款期間,最低降至0%。
四、印尼金融服務監理局(OJK)亦宣布將推出激勵措施。OJK發言人Friderica Widyasari Dewi表示,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企業的天然資源出口外匯資金可被視為「現金擔保品」(Agunan Tunai),且銀行給企業的貸款中,凡有天然資源出口外匯資金作為擔保的部分,皆可豁免「最高貸款限額」(BMPK)之計算。
五、為提供大宗商品出口商操作的靈活性,印尼央行(Bank Indonesia)則配合新制擴大外匯定存計劃(Term-Deposit Scheme),允許出口商將非美元的外匯(特別是人民幣)存入印尼國營銀行,期限可達12個月。此舉旨在配合印尼與最大貿易夥伴中國之間的「本地貨幣交易」(Local Currency Transactions, LCT),如今企業可直接在印尼境內進行人民幣的現貨(Spot)、換匯(Swap)和遠期交易(Forward)。印尼央行總裁Perry Warjiyo表示,印尼去年與中國的雙邊本地貨幣結算金額達250億美元以上,而2026年結算量已激增至每月約37億美元。
六、印尼財政部長Purbaya Yudhi Sadewa對新制頗具信心,認為該政策係「勇敢的決定」,將顯著增加印尼國內的美元供給與現金流。渠強調,過去印尼貿易順差雖大,但企業往往將外匯存入民營小型銀行後便匯往海外,導致國家外匯存底無法增長,新制能將資金保持在國內以支持實體經濟。
七、儘管此項新制預計有助增加印尼金融體系的外匯存底,但分析師警告,該政策可能扭曲銀行業競爭,排擠私營銀行運營空間。如新制恐造成私人銀行因此流失高達半數的出口外匯資金,並指出外匯流動性過度集中、資金進出錯配、匯率波動及相關法遵均是潛在風險。
八、建國大學(Binus University)專家Doddy Ariefianto 則表示,先前許多出口商將資金存放於私營銀行,因此私營銀行須為即將到來的「資金遷移潮」做好準備。渠警告,國營銀行的外匯資金在缺乏良好管理的情況下暴增,可能造成利差壓力與重新定價風險,因此應加強監控現金流,以防大量外匯流入與出口商提款間發生天期錯配。渠亦強調,銀行應有效運用資金,將其轉化為具生產性的貸款與金融服務以維持獲利,同時可善用印尼央行提供的金融工具,管理流動性與匯率風險,並協助維持印尼盾穩定。
九、此外,印尼經濟改革中心(Center of Reform on Economics, CORE)研究員Yusuf Rendy Manilet提醒,存放在國營銀行專戶中的外匯本質上仍屬出口商私人資產,除非與央行進行兌換或特定交易,否則不計入官方存底。因此,該政策的精確效果是深化印尼國內美元市場及強化金融體系的外匯流動性,雖可作為捍衛印尼盾的額外防線,但仍無法取代重要的經濟基本面指標,如貿易順差品質、資本流向及政府財政公信力等。
十、根據OJK於2026年6月5日發布的統計,4 月份印尼銀行整體貸款年增率(yoy)為9.98%,達8.7千兆印尼盾(約4,826 億美元),略高於3月份的9.49%。其中,國營銀行的貸款成長率高達14.35%,遠超私人銀行。(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