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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創見-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一一四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1/0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0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4/03/06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2)發行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員工之獲配資格條件 (一)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公司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之二、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 定之。 (二) 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營運狀況或其他管理上所需參考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 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 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者,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九條 實施及修訂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在送件審核過程中,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已對部分條文進行修訂,並已提報 114/11/06董事會進行追認。 (2)發行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員工之獲配資格條件 (一)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國內外從屬公司 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之二、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二) 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營運狀況或其他管理上所需參考等因素擬訂分配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 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或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 分之員工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九條 實施及修訂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