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8月2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及受僱人王○○(下稱王員)。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6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及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17日至18日對永豐金證券忠孝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業務人員王員與客戶有借貸款項及洩露客戶委託交易資料等情事,顯示永豐金證券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停止業務人員王員2個月業務之執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