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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雲嘉南-孫公司與深圳兆祥貿易公司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深圳兆祥貿易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5)遼01民終3591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孫公司和昌未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與深圳兆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瀋陽智易停停車管理系統戰略協 議,協議中雙方共同投資孫公司與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 有限公司、遼寧大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資之戰略合作協議 ,截至目前為止,孫公司收取深圳兆祥貿易有限公司人民幣933 萬元,並將其中人民幣500萬元投資至孫公司與瀋陽大東城運泊 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遼寧大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資之戰 略合作協議,由於履約爭議,孫公司與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 理有限公司、遼寧大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間之訴訟已於112/08/10 審理終結,解除了戰略合作協議,並應退還孫公司人民幣 5717653.38元。孫公司尚未收到退還之款項,深圳兆祥貿易有限 公司就向法院要求孫公司需退還人民幣約1,366萬元。113/05/20 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孫公司須償還本金人民幣 11325217.28元及利息人民幣1631268元,孫公司於114/2/20提起上 訴發回重審,114/5/17收到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3768元由本公司負擔。 6.處理過程:114/5/17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 孫公司須償還本金人民幣9330000元及利息人民幣 1952056.88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孫公司需償還本金人民幣 9330000元、利息人民幣1952056.88元,及負擔一審、二審案件 受理費人民幣75368元、103768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本公司 已估列負債準備,此二審判決不致於產生新增損失。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孫公司依照判決執行。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