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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3)築間-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第二次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02,949,72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13~115/05/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1.49~48.59,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9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10/14 ~ 114/11/12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 數(股):1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九案 本公司擬執行115年買回庫藏股案。 說明: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留任及吸引優秀人才,並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規定辦理,擬買回本公司股份,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於買回日起三年內轉讓予員工,買回辦法請參閱附件 十五。 2、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不超過新台幣502,95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5年3月13日起至115年5月12日止買回2,000仟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1.49元至48.59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授權董事長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 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1,000仟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一、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10/14~114/11/12。 二、預定買回股數:1,000仟股。 三、實際已買回股數:1,000仟股。 四、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9)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3、本案業已委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針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十六。 4、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擬由董事會出具不影響公司 資本維持之聲明,請參閱附件十七。 5、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 6、提請 決議。 決議: 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 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 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二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 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 送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 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 股總數。 若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是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 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5年3月13日第三屆第十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 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9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2.62%,茲聲明本公司董 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築間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普通股2,000千股、最大動用金額為97,180千元及買回區間價 格之範圍為21.49元∼48.59元。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 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