鋒魁科技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15/06/15 2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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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0)鋒魁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6/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公司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及增強與策略合作伙伴的長期
合作關係,以利公司長期經營與 業務發展,擬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等規定,
以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以下簡稱「本次私募普通股」),預計私募
普通股總數不超過5,000,000股,並於115年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分三次辦理,
擬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度在不超過5,000,000股額度內,私募總金額依最終
私募價格計算之,並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
分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A.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
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高者之八成五訂定之:(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
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B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依前述訂價依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本公司長期經營與業務發展需要,將選擇對本公司之未來營運
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優先考量,並能有助於本公司擴大業務市場,強化客戶關係
,或提升業務開發整合效益,或能提高技術,並能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之策略性投資人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私募方式之籌資時效性及
可行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並強化與
策略合作伙伴間更緊密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
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臨時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臨時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臨時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
之 8 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交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
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授權董事會
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暨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實際
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計資金運用進度、應募人之
選擇、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未來如因法令修改或市場環境影響,
需對本計畫內容作必要調整時,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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