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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1)匯鑽科-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5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以無償方式配發。 3.預計發行總額(股):預定不超過1,232,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 A.公司整體績效: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之一: a.合併營業收入較前一年成長10%或較前三年度平均值成長5%。 b.合併營業利益較前一年成長10%或較前三年度平均值成長5%。 B.個人考績達B級以上。 C.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 a.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一年,且仍在本公司任職者, 可既得股份比例:25%。 b.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二年,且仍在本公司任職者, 可既得股份比例:25%。 c.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三年,且仍在本公司任職者, 可既得股份比例:25%。 d.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四年,且仍在本公司任職者, 可既得股份比例:25%。 D.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之工作 規則等情事。 E.於各既得期間內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工作績效。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獲配或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者, 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已獲配股數 (包含其股票股利)並予以註銷;發生繼承情形,依本公司「一一五年度 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一一五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A.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員工。 B.須對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之員工,或對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 之關鍵人才。 C.實際得被授與員工及其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通過;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具有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 提報董事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 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及不超過普通股1,232,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算, 以115年5月5日(含)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每股64.73元估算可能費用化 之總金額約為新台幣79,747,360仟元,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 金額對115年(以4個月估算)、 116年、117年、118年及119年(以8個月估算)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 6,645,613仟元、19,936,840仟元、19,936,840仟元、19,936,840仟元 及13,291,226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0.13元、0.40、0.40、0.40元及0.27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依信託約定,員工獲配新股後,於達成既得條件前,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無異議請求收買權或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表決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達成既得條件前, 員工不得以任何合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受領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並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其所有獲配員工代為簽訂、 修訂信託有關契約。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