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寶新藥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15/04/15 0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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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8)麗寶新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1,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
數共計新台幣15,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
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
公司營運發展指標或個人績效評核指標。
a.公司營運發展指標
研發重大進展、技術授權與合作及其他營運相關或特殊重大貢獻等。
b.個人績效評核指標
依據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相關績效考核程序,於各既得期間屆滿前一年度之
個人績效評核達85分(含)以上之員工。
(2)各年度達成既得條件之可既得股份比例分別如下:
a.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b.獲配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c.獲配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
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
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資格如下:
a.對本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之新聘員工。
b.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有重要貢獻之主管與關鍵人才。
(2)實際被給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及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
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總經理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如有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3)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
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惟發行前如法令規定
放寬,得適用放寬後之規定。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1,500,000股,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
既得條件,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3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之公允評價擬制估算
,若以本公司115年3月收盤價均價新台幣46.32元估算,預估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合
計約新台幣69,480仟元,依既得條件預估於116年至118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
為新台幣40,530仟元、19,686仟元及9,26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公司115年3月31日已發行股數75,235,000股計算,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1.99%,預計發行後對公司116年至118年每股盈餘稀釋之
影響分別約為新台幣0.54元、0.26元及0.12。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
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
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本次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本
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
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
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經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或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行之),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實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
同。若因法令修改、於送件審核過程中,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
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以本公
司公告為準。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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