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康-KY創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15/06/18 21:02:1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7827)漢康-KY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6/18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有償發行,
發行價格分別為新台幣33.2元、新台幣50元、
新台幣65元、新台幣8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數為1,501,036股,每股面額10元,
總額為15,010,360元。
4.既得條件:符合本公司訂定之「2026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所定之個人績效、入職時點,並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違反本公司、
本公司從屬公司之勞動契約、服務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遇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者,
本公司將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於例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發生繼承),則依
本公司「2026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2026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
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為限,其中員工包含全職及兼職員工,
所稱兼職員工為受本公司或子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並依聘僱合約按工作日數、
時數支領薪資者。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1)實際得為被授與之員工及其可認購之股份數量,將參酌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並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已獲配股數之人,
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
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已屆行使權而
尚未行使之獲配股數。
(2)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
前各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十五。
(3)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
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長期留任
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為公司服務之意願,
並提高員工對本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俾能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估計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為新台幣167,342仟元
(時價估算係以2026年6月10日收盤價155.50元為基礎)
依既得條件,暫估2026年度至2028年度每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2026年度新台幣58,539仟元、2027年度新台幣72,113仟元、
2028年度新台幣36,69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本公司因尚處新藥開發階段仍屬虧損,
發行後暫估2026年度至2028年度分攤費用後對每股虧損可能增加金額為
2026年度新台幣(以下同)0.45元、2027年度0.55元、2028年度0.2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發行後對本公司每股虧損增加尚屬有限,
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
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
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除因發生繼承情事外,
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2026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依「2026年第一次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次數
及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辦法經董事會及股東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
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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