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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中福-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633號 4.事實發生日:115/07/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15 年 07 月 23 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 1.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 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如第一份 租約所附地籍圖虛線以東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 地號之部分土地予原告。 2.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 崙段191、192、195、196、197(如第二份租約所附地籍 圖虛線以西部分)、203、204、205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民事起訴聲明狀 1.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 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 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2.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 崙段191、192、195、196、197、203、204、205 地號之土 地予原告。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 (1)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14年07月10日以同一事件向 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但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卻 未依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666,788元,嗣 新北地方法院以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補繳裁判費而 駁回其起訴。 (2)本件將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補繳新北地方法院所裁 定之裁判費後,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 (3)又以,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乃 本公司前董事長黃立中未經法定核決程序,且查無用印申請紀 錄之情況下,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私自 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本公司認應屬無效。 (4)就此,本公司前於111年09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向力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非 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又於112年04月11日委 請律師發函通知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非無效, 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再於114年04月22日發函力歐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 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除有無效之情,且亦經本 公司告知解除契約或予以終止而失效力,故已不發生效力。 (5)至於,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違法拆除2份土地租賃契約 書所涉土地上之建物(即中壢廠房),本公司已向力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及其他相關人提起刑事毀損罪之自訴, 並請求損害賠償,刻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商業法院審理 在案。另,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記載:「未履行 上開二租賃契約將所約定之土地點交予原告」等語,已可確認 中壢廠房遭到拆除前,確實未進行點交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將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補繳新北地方法院所裁定之 裁判費後,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以維護本公 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件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以同一事件向本公司提起民事起 訴狀,無非是為妨害本公司正常營運,如同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 辦法等相關規定,而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無效2份土地租 賃契約書之前董事長黃立中,迄今每年都以其違法關係人交易取得控 制權之福興公司不按時出具財報,導致本公司每年屢屢被迫變更交易 方法,甚至陷入下市危機,同樣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又近日與黃立 中、李承晉交好之合作夥伴吳美秀已因遠見科技公司案而遭到羈押, 可見其等不斷藉由相類事件滋生事端,使得本公司不勝其擾。為此, 本公司呼籲並懇請主管機管及司法機關,對於黃立中、力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相關人等反覆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應予以有效遏 止、嚇阻,否則損及不只是公司及股東權益,更是浪費有限司法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