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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大同-公告本公司收受委任律師通知本公司與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案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4)最高法民終86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公告本訴訟案件,並於112年7月15日公告 本訴訟案件之一審判決結果,現於114年12月13日收受委任律師通知二審 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 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以下同)15,186,939元, 由中華映管(百慕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司法鑑定費用2,650,7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 由中華映管(百慕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5,186,939元,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將委請律師協助後續法律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依據相關會計準則,審慎評估其對財務及業務的影響,並依會計師查核結 果進行後續處理。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未經過台灣法院之認可,中國判決於台灣地區無執行力, 目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影響。 本公司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存在瑕疵,將循兩岸法律途徑救濟, 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審判決大同、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金額約人民幣30.29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