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證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30萬元罰鍰等處分
(113/03/28 08:45:31)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3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及業務人員蔣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1款及第18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9款及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15日、16日對國票證券桃園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代客戶保管銀行存摺及網路銀行密碼、受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代墊客戶之交割款,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國票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停止業務人員蔣OO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