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債券附買回交易(RP)?
債券附買回交易(Repurchase Agreement)係一提供短期資金靈活運用之工具。投資人與證券商於交易時雙方約定承作利率及天期進行,證券商於到期時依約定買回該債券。證券商則以公債、公司債、金融債、資產基礎證券等有價證券為擔保品,以確保投資人之債權;因此投資人賺取該期間之固定利息,不承擔債券價格波動之風險。
二、 RP的到期利息如何計算?

RP到期時,客戶收回原始投資本金,並收取RP承作期間之固定利息,利息收入採取10%分離課稅,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客戶以1000萬元承作RP交易,RP利率為0.6%,RP承作天期為60天(10/1~11/30),其RP到期金額計算方式 = 承作本金 + RP交易利息 - ( RP交易利息*10%)

1、RP交易利息=10,000,000 * 0.6% * 60/365 = 9,863 (取至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2、稅額=RP交易利息*10% = 9,863 * 10% = 986 (取至元,以下採無條件捨去)

3、11/30當日到期拿回金額 = 10,000,000 + 9,863 - 986 = 10,008,877元

三、 利息收入是否需課徵稅負?

1、利息收入採取10%分離課稅。

2、個人:可免繳利息所得稅。

     法人:利息收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 如何進行RP交易?
開戶資料: 債券交易印鑑卡、債券客戶資料表、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二份
法人: 請附上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公司設立登記證影本、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及往來銀行存摺影本
個人: 請附上身份證影本、往來銀行存摺影本
◎交易前一日或當日上午九時前與交易員議定欲承作之金額、天期、利率及匯款方式
◎投資人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將承作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傳真匯款水單(匯款人與承作人需為同一人)
◎本公司以掛號郵寄成交單、給付結算憑單、債券交易憑證至客戶指定地址
投資人於交易前一日或當日上午九點半前通知本公司到期續作或拿回本利
◎本公司將到期金額匯入客戶指定本人帳戶
◎客戶持有之債券交易憑證逾期作廢
注意事項:
1.債券交易憑證正本需妥為保管,客戶如需提前解約時,須於提解日提供債券交易憑證正本始可辦理。
2.債券交易憑證載有憑證有效期間,凡逾期一律自動作廢。
3.依洗錢防治法規定,收付款額之對象需與承作交易對象為同一人。